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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采访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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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12-26 来源:光明日报 雷收麦 我有话说

近来,无故无理阻挠记者正常采访,对记者进行人身殴打、破坏损毁记者采访设备的事件接连发生,引发了包括新闻工作者在内的社会大众的思考:新闻记者的采访权如何界定?如何保护新闻记者正当的采访权利?

新闻记者正常采访,实行新闻监督是社会赋予新闻工作者的崇高职责,其正当权益不容侵犯。这不仅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言论、出版的自由和批评、建议等权利,而且由于新闻媒体承担着向公众传达信息、让公众知情的权利。更重要的是,新闻具有重要的社会监督职能。如何给新闻报道领域创造较为宽松的法律环境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

按照《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他人自由和权利无疑需要保护。但要注意的是这些自由和权利必须是“合法”的。一旦所从事的是违背社会公共道德、违反宪法和法律、有损于大众利益的行为,比如贪污腐败等,就失去了“合理”“合法”成份,这种自由和权利就不再受道德和法律保护。

公众人物包括公务员,其个人隐私应远远小于普通公民。动辄以新闻侵权为借口而阻止新闻记者的正当采访和曝光,那只是害怕新闻监督的乏力表现。

一般认为,新闻侵权是指新闻机构和新闻记者在从事新闻活动过程中,非法侵害了他人的人格权,并给他人造成精神上或财产上的损失。其对象是他人的人格权,包括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荣誉权、公民隐私权等。在判定新闻侵权时,必须注意两个基本原则:一是被侵害者的行为是不是“合法”,二是其是不是公众人物。同时一定要注意到,新闻记者在行使自己新闻监督的权利时,如果不是主观故意,而是站在社会公众的立场上,针砭时弊,揭露社会丑恶现象,保护社会公众的利益,就不应判定为侵权。在判定新闻侵权行为时,必须处理好公众利益与个体利益的平衡,既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又保护新闻记者的正当采访报道权,更好地发挥新闻的社会监督作用。

当然,新闻工作者的义务同样是不能置疑的:客观报道,实事求是是基本义务;尊重被采访者人格,保守被采访者的秘密,包括隐私等是职业道德。这或许就是新闻记者自由度和公民个人权利保障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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